量刑因子

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進行量刑,也就是照法律決定要給犯罪行為人什麼樣的刑罰時(例如要不要判死刑、關多久、罰多少錢),所要考慮的因素。
目前法律明確規定的量刑因子一共有10個[1]。例如犯罪時的動機、手段,或者犯罪人的生活狀況、品行、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還有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犯罪後的態度等等。

註腳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4號刑事裁定:「至於同一罪名之有無加減刑罰之原因或關於刑法第57條量刑因子之變化,……。」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另外有學者提出現有刑法規定以外的量刑因子,值得參考。范耕維(2019),〈以違法偵查作為量刑因子之正當化根據:一個刑罰理論的觀察〉,《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8卷第4期,頁2123-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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