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5-26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告訴乃論

指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

例如普通傷害罪[1],若被打的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即使知道這件事也無法起訴打人的人,既然欠缺檢察官起訴,法院自然無法審判。

相反的,「非告訴乃論」是指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偵查、起訴,法院也有權審判的罪。而刑法中大多數罪名都是非告訴乃論。

 

註腳

  1.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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