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

圖1 告訴乃論||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告訴乃論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指必須由有告訴權人[1]在法定期間[2]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
例如普通傷害罪[3],若被打的人沒有提出告訴[4],檢察官即使知道這件事也無法起訴打人的人,既然欠缺檢察官起訴,法院自然無法審判。

相反的,「非告訴乃論」是指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偵查、起訴,法院也有權審判的罪。而刑法中大多數罪名都是非告訴乃論。

需告訴乃論之法條[5]
刑法分則中告訴乃論之罪
妨害性自主罪章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僅限對配偶間犯此罪)[6]
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僅限對配偶間犯此罪)[6]
第227條準強制性交與準強制猥褻罪(僅限未滿18歲之人犯此罪)[6]
傷害罪章
第227條準強制性交與準強制猥褻罪(僅限對配偶間犯此罪)[6]
妨害風化罪章
第230條血親為性交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
第238條詐術結婚罪。
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
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第281條加暴型於直系血親親屬罪。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妨害自由罪章
第298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
第306條入侵住居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第310條誹謗罪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妨害秘密罪章
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第318條洩漏職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第318條之1洩漏電腦取得秘密罪。
第318條之2刑法第316條至第318條之罪加重。
竊盜罪章
第320條普通竊盜、竊佔罪(僅限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6]
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僅限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6]
第323條竊取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之罪(僅限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6]
毀器損壞罪章
第352條毀損文書罪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其他廣義刑法中告訴乃論之罪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第28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第93條、第95條、第96條、第96條之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0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第5項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至第236條。
  2.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5.   包含所列出之法條但不限於。
  6.   非此情境者,犯此罪仍為非告訴乃論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