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黃子容(認證法律人) 2021-04-30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有給專任人員

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1],是指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的編制內,依法聘為專任且有俸給待遇,而具有公教人員保險的被保險人資格的人員。例如公立高中的正職老師。

註腳

  1.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或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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