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

大學、專科學校會跟民間企業、研究單位(稱為「合作機構」)辦理產學合作,讓學生在就學期間就有機會接觸第一線職場工作,學習知識的同時,也能累積實作經驗。

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來規範產學合作各種事情,其中學校跟合作機構要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契約中會約定許多細節,例如:雙方應該提供的經費、資源;研究成果權利歸屬及如何運用等事項;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

如果學生除了學習以外,也有提供勞務,就要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1]。也就是說,提供勞務的實習學生跟勞工有相同的地位,實習的工作時間、薪水、加班計算、請假、保險等都要依照勞動基準法辦理,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保障。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問答(2021),《大學生參加產學合作計畫,大三時到企業實習一年,會獲得學分。這樣算是勞工嗎?會受到勞動基準法保障嗎?》。

註腳

  1.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1第2項:「
    II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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