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法

在立法的時候,如果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補充細節的法規命令,這部法律、命令之間就有母法、子法的關係,因為子法是從母法授權而訂定,所以不可以牴觸母法規定,如果牴觸就會無效。

舉例來說:
教師法第20條第4項:「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意思就是說,細節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行政機關)補充訂定。
教育部因此訂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並在辦法第1條就清楚提到「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及教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這個例子中,教師法是母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是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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