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導詰問

圖1 誘導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誘導詰問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誘導詰問是指,交互詰問時,問題就有包含答案,有暗示、引誘證人鑑定人依照問題內容回答[1]。原則上,在主詰問時不可以[2],在反詰問時可以[3]

例如檢察官問證人:
1.「你有看到被告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到被害人住的社區嗎?」就將「被告案發當天到被害人住處」放在問題中。
2. 「你在現場有沒有聽到被告說要揍被害人?」將「被告說要揍被害人」放在問題中。

註腳

  1.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刑事判決:「誘導詰問,乃詰問者對受詰問之供述者暗示其所希望之供述內容,而於『問話中含有答話』之詰問方式。」
  2.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3項:「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3.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2第2項:「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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