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蘇國欽(認證法律人) 2019-07-30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性交

指出於非正當目的所為的性侵入行為,可以分成兩種模式[1]:第一,「以自己的性器官『進入』他人的性器官、肛門、口腔,或『使之接合』」(例如肛交、口交),所謂進入是指男性將自己的性器官放進女性的性器官、肛門、口腔,使之接合則是指女性讓男性將性器官放進自己的性器官、肛門、口腔。第二,「以其他身體部位或物品『進入』他人的性器官或肛門,或『使之接合』」(例如指交)。

 

註腳

  1.   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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