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罪

這個罪名同樣屬於妨害名譽罪章,是要保護人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例如履行契約的誠信,包括販賣商品的品質、服務態度、售後服務好不好之類[1]。如果捏造並散布不實謠言,攻擊他人經濟、財產上的名譽,就會觸犯此罪。例如在google店家或網路商城的評論區張貼不實言論等行為,即會觸法。

延伸閱讀:
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I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參照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313 條妨害信用罪所保護者,為他人在社會上之經濟評價,不以對於他人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思之評價為限,亦包含履行契約之誠信表現,例如販賣產品之品質、售後服務良窳等一切履行經濟上義務之評價。進言之,名譽與信用均為對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所為之社會評價,前者為一般性,後者則重在財產方面,故對人所受社會之評價有所妨害,得構成妨害名譽或妨害信用罪,或兼而有之。……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犯行,係以文字描述具體事實並散布流言之方式,指摘告訴人經營之燒肉店產品品質不佳、欺騙顧客或經營方式不正,足以損害告訴人之一般性社會評價及經濟評價,是其等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刑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信用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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