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性羈押

圖1 預防性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預防性羈押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針對某些特別容易再犯的犯罪類型,如放火性交猥褻竊盜詐欺、買賣人口,甚至是家庭暴力[1]、跟蹤騷擾[2]等行為,擔心刑事被告可能會在程序進行期間就再次犯罪,所以先將被告羈押起來[3]

延伸閱讀:
劉立耕(2019),《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
劉立耕(2020),《被羈押的人有什麼權利呢?》。
王琮儀(2021),《被「羈押禁見」應該怎麼辦?除了刑事辯護律師以外,其他案件的律師可以跟被告會面嗎?》。

註腳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3.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56號刑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關於預防性羈押規定之主要目的,在於防止被告再犯,防衛社會安全,是法院依該規定判斷應否羈押時,允由其犯罪歷程及多次犯罪之環境、條件觀察,若相關情形仍足認有再為同一犯行之危險,即可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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