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李惠婷 ( 認證法律人)於 2023-04-07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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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借貸關係

依照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1],如果一方把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給對方,而與對方約定要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錢或物,雙方之間就會成立「消費借貸關係」,這樣的契約稱為「消費借貸契約」。

註腳

  1.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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