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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
行政法
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
[1]
)的營業人
[2]
。
註腳
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
(1986/7/12):「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
第3項:「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貢獻者:
黃蓮瑛
認證法律人
陳璽仲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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