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

洗錢(Money Laundering)是指把犯罪所得到的收益隱藏起來,讓犯罪偵查機關無法或難以得知收益在哪裡,無法發現或檢舉[1]。在我國,有針對特定犯罪[2]的洗錢行為加以處罰[3]。且如果幫助他人洗錢,例如提供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也會觸犯幫助洗錢罪。

延伸閱讀:
王綱(2022),《提供帳戶後發現竟然被詐騙集團拿去當人頭帳戶,會犯什麼罪?》。

註腳

  1.   參考李榮耕、杜怡靜、林宏松、葛耀陽、廖啓彣、謝宜峯(2020),《特種刑事法令理論與實務》,頁572-573。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2.   特定犯罪可參考洗錢防制法第3條的規定。
  3.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I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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