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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呂紹瑋 ( 認證法律人)於 2021-11-12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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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
民事法
保證人
可以在
債權人
沒有對
主債務人
的財產
強制執行
,且執行無效果之前,對
債權
人拒絕
清償
,此拒絕清償的
權利
稱為先訴抗辯權
[1]
。
註腳
民法第745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貢獻者:
呂紹瑋
認證法律人
林宥廷
認證法律人
黃蓮瑛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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