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21條:「
I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II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
I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II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