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是指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程序以外的陳述,形式可以是口頭或書面,例如:A被指控在市場上偷竊。警察在法庭上對法官說:「被竊的攤商B當場對我說,有看到A偷東西。」由於本例中B未出庭接受被告A對他進行對質詰問,警察的轉述就屬於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因為沒有實際經過被告的詰問來確認,容易產生誤判危險,因此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下[1],才有證據能力

 

延伸閱讀:

喬正一(2022),《聽來的話可以在刑事程序中當證據嗎?(一)——傳聞法則的基本概念》。

喬正一(2022),《聽來的話可以在刑事程序中當證據嗎?(二)——傳聞例外概念的介紹》。

註腳

  1.   詳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到第159條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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