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廖家儀(認證法律人) 2022-04-26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破產管理人

在法院宣告破產後,受法院指定,負責處理破產程序的人,可能是會計師、律師,或是其他適合的人[1]

註腳

  1.   破產法第64條:「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
    破產法第83條第1項:「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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