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

組織犯罪是跟犯罪組織有關的犯罪。而犯罪組織在法律上指的是3人以上,以從事暴力詐欺或者法定重罪為主要目的,而且有持續性或者牟取不法利益的組織。而且只要不是臨時湊成的團體都算,不論實際上組織是否嚴謹、有沒有名稱[1]。例如黑道幫派、詐騙集團、人蛇集團都可能被認定成法律上的犯罪組織。

相關犯罪,例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2],參與犯罪組織[3],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4],乃至於資助犯罪組織[5],都是組織犯罪條例中明文規定需要處以刑罰的行為。而公務員刻意包庇犯罪組織的行為,也同樣屬於組織犯罪[6]

延伸閱讀:
王綱(2022),《詐騙集團的成員可能會觸犯什麼罪?首腦跟車手的刑責有什麼不同?》。

註腳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
    I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II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4.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5.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
  6.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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