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勁圻(進階會員) 2022-07-08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追索權

是一種票據上的權利。在票據到期後,持票人要求票據付款人付錢卻沒拿到款項時,可以向發票人、持票人取得該票據前所有在票據上背書的人,以及票據上其他債務人(例如匯票的保證人[1])要求付款,此時持票人所行使的權利就叫做「追索權[2]」 。但票據追索權只有在持票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後不成,才可行使票據追索權。
 
舉例來說:A向C給付一張委託B付款的匯票,隨後C背書轉讓給D,D又背書轉讓給E。在這張匯票到期後,E向B請求支付款項,但B卻拒絕給付,此時E可以向發票人A、背書人C、D行使追索權。

註腳

  1.   票據法第61條第1項:「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2.   票據法第85條第1項:「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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