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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名詞於 陳勁圻(進階會員) 2022-08-26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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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位國民法官
刑事法
為了審理需要,除了選任6位民眾擔任國民法官,法院也會再抽選1至4位預備的人選,這些人就是備位國民法官。當被選為國民法官的人不能執行職務時,這些預備的人選就會依序遞補成為國民法官
[1]
。
註腳
國民法官法第10條第1項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貢獻者:
法律百科
(認證法律人)
、
陳勁圻
(進階會員)
、
陳琦姸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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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勁圻 2022-08-26
陳琦姸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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