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

在需要預先付款的情形下,買方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防止賣方沒有依約履行,會找其他第三人來負責保管文件、契約、金錢[1]或其他財產或者是作為保證人,如果在交易過程中有發生狀況,例如:賣家不願意將物品轉交給買家、建商倒閉無法交屋等,保管物就會屬於買方或請保證人負起履行契約的責任。

常見的履約保證例如房屋買賣的履約保證,主要是保證買方如果遇到賣方有倒閉或者是一屋二賣等不履約情形,買方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房屋買賣的履約保證又可以分為預售屋及成屋,而預售屋的履約保證又可分為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和公會連帶保證[2],差別在於保證的人不一樣和提供的擔保方式也不同。

註腳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544號:「所謂履約保證,係指房地買賣過程中為保障買賣雙方價金及產權之權利,將買賣價金交由銀行以專戶保管之履約方式」
  2.   內政部(2020),《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七之一、履約擔保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_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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