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重明輕

圖1 舉重明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舉重明輕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舉重明輕一詞,源自唐代律法。永徽4年即西元653年的《唐律疏議》,有12篇之多,是古代最早頒行較為完整的法典。其第一篇是《名例律》,總共6卷57條。在第6卷的第50條,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所指舉重明輕部分,意思是說情節較重的既然不論罪,情節較輕的就更不必追究了。該條的註解說夜間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當即為屋主所殺,無須論罪;其僅受傷者,屋主更無罪責可言。這種情形,依照現行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可以得到相同的結論。

以上所述,本來只是針對刑事罪責而言,如今已經成為法學論證原理(尤其法律解釋方法)之一,不以僅適用於刑事法範圍為限。例如過往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2701號民事判例,說明關於當年適用民法第796條的法律見解,便曾經以「舉重以明輕」為其理由之一[1]

◎◎另有舉輕明重一詞,併請查閱本辭典相關解說。

註腳

  1.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701號民事判例:「鄰地所有人知悉土地所有人越界建屋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尚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舉重以明輕,不知情而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物之鄰地所有人,當然更得不請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變更建物而請求其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