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停車位

圖1 法定停車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法定停車位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法定停車位是指建築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1],必定要設置的停車位,設置在建築物內或外都可以。法定停車位是以「公設」的方式登記在不動產權狀中,有產權但沒有單獨的權狀,並不是獨立的所有權[2],基本上不能單獨買賣、移轉法定停車格的所有權。但若要單獨移轉停車位的所有權,就只能賣給同一大樓的住戶[3]

其他停車位還可分為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位

註腳

  1.   建築法第102條之1第1項:「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防空避難設備因特殊情形施工確有困難或停車空間在一定標準以下及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一定距離範圍內者,得由起造人繳納代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代為集中興建。」
  2.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1991/9/18):「一、…(一)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3.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1991/9/18):「一、…(三) 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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