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

圖1 智慧財產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智慧財產權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智慧財產權依照保護面向主要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及其他。

著作權
著作權[1]可以分為著作人格權[2]著作財產權[3],著作權保護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4]
舉例:畫家創作一幅油畫,是有保護價值的藝術創作,屬於著作。
專利權
專利可以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5]
專利是法律承認的發明、創作技術。專利權需要經過政府審查,政府核准後會公告專利技術,同時給予一定的保護期限,在保護期間內其他人不能隨意使用這項專利技術[6]
舉例:取得專利的A配方藥品,在保護期間20年內其他人不能隨意使用。
文字、圖形、標誌可以向政府的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7],註冊經過核准後取得商標權。
舉例:麥當勞將「M」、「金拱門」申請商標註冊取得核准[8]後,其他人就不能隨意使用「M」、「金拱門」 ,否則就會侵害到麥當勞的商標權[9]
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指的是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10]
這些資訊有3個特色:1. 有經濟價值、2. 一般涉及這類型資訊的人不知道、3. 所有人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其他
其他例如電路布局創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也是我國法律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權。
 
 

延伸閱讀:
1.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是智慧財產權?有哪些種類?》。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全球專利檢索系統》。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   著作權法第15條~第21條
  3.   著作權法第22條~第71條
  4.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5.   專利法第2條:「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6.   專利法第52條:「
    I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II 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
    III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IV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一項或前條第四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
  7.   商標法第18條:「
    I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II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8.   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可以查到:
    美商麥當勞國際資產公司註冊登記之商標:麥當勞金拱門麥當勞叔叔麥當勞叔叔之家兒童慈善基金會MCDONALD'S等多項商標。
  9.   商標法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10.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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