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

著名商標是指臺灣境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熟悉的商標,是否達到普遍熟悉的著名程度,須以臺灣境內、與該商品/服務相關的事業或消費者的認知為準[1]。商標藉由市場上實際使用累積知名度,因此使用時間越久、廣告宣傳活動越多(廣告費用支出、播送頻率及媒介)、銷售據點分布越廣泛、歷年來商品/服務銷售金額越高、市佔率越大,品牌得獎紀錄越多,品牌知名度市場調查報告排名越前面、品牌經公信力鑑價機構評定的價值越高,商標知名度越高[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有「著名商標各年度彙編[3]」,蒐集因商標異議、評定或民、刑事侵權爭議案件,曾被智慧財產局或法院判決認定為著名的商標,並每年更新[4],包括「康是美」(藥妝店)、「麥當勞」(速食店)、「ZARA」(衣服商品)、「ucc」(咖啡飲品)、「Apple」(手機、電腦商品),均被收錄其中;另外還有經濟部工業局主辦的臺灣最佳國際品牌價值調查,均可作為臺灣著名商標的參考[5]

註腳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第2.1.2點:「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消費者之認知為準……。」
  2.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第2.1.2點。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主題網(2022),《201707-202206著名商標各年度彙編》。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主題網(2022),《近5年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件彙編》。
  5.   經濟部工業局(2021),《台灣國際品牌價值歷年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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