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聲明

起訴時,原告請求法院在判決主文中下的結論(民事訴訟法稱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五十萬元」、「確認被告與原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或「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分割之方法如附表二所示」[2]等等。

另外,學說上將「訴之聲明」和「當事人」、「訴訟標的」合稱為訴之三要素。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   陳志雄、陳信瑩、陳容正(2017),《訴之聲明及其相關法律問題之實務案例介紹》,頁43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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