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時,原告請求法院在判決主文中下的結論(民事訴訟法稱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五十萬元」、「確認被告與原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或「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分割之方法如附表二所示」[2]等等。
另外,學說上將「訴之聲明」和「當事人」、「訴訟標的」合稱為訴之三要素。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