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方聖閔(認證法律人) 2022-10-1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廣義刑法

凡規定犯罪構成要件及效果(刑罰[1]、保安處分、沒收)之法規,均可稱之。

例如[2]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至第10條有明文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8條至第20條有明文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

註腳

  1.   刑法第33條,刑罰主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次按刑法第36條,刑罰從刑為褫奪公權。主刑可單獨執行,從刑需在主刑外另行宣告。
  2.   包含所列出之法條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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