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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本票屬於票據的一種[1],須記載下列內容,缺少其中一項則本票無效(法律上稱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1. 發票人簽名。
2. 表明為「本票」的文字。
3. 一定的付款金額。
4. 發票人無條件擔任支付。
5. 發票年、月、日。
 
除了上述事項外,法律上也要求本票應記載「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資訊,只是未記載的話不會直接導致本票無效(法律上稱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而是另依票據法上的其他規定處理[2]
 
延伸閱讀

註腳

  1.   票據法第1條:「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票據法第3條:「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2.   票據法第120條:「
    I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II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III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IV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V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VI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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