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查

「備查」與「核定」不同。備查是指這些事項下級機關可以全權處理,下級機關處理完就直接生效,雖然要陳報、通知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但只是讓上級主管知道,不用他們做任何決定[1]

例如學習律師在成為正式律師前要接受律訓,其中基礎訓練是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辦理[2]。關於學習律師基礎訓練的時間、方式等相關事項,只要全律會訂好就會直接生效,雖然要報請主管的法務部「備查」[3],但不用由法務部審查准許。

註腳

  1.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200559630號(2013/4/30):「『備查』則係指對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該上級機 關或主管機關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已足,無庸進 行審查或作成決定,故該備查非屬所報事項之生效要件。」
  2.   關於律訓的相關說明,可以進一步參閱:楊舒婷(2022),《如何成為正式律師?》。
  3.   律師法第4條:「
    I 前條第一項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
    II 前項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但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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