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

「核定」與「備查」不同。核定是指下級機關將處理的事項向上陳報,要等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審查並做成決定後,這個事項才會生效[1];在上級主管機關還沒決定前,事項還不會發生效力[2]

例如學習律師在成為正式律師前要接受律訓,其中基礎訓練是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辦理[3],當全律會擬訂學習律師退訓、停訓、重訓和收費事項後,要報請主管的法務部「核定」[4]之後,這些擬訂的事項才會生效。

註腳

  1.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2.   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200559630號(2013/4/30):「按『核定』係指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必須依法定 要件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於尚未決定前,該事項無從發生效力;……。」
  3.   關於律訓的相關說明,可以進一步參閱:楊舒婷(2022),《如何成為正式律師?》。
  4.   律師法第4條:「
    I 前條第一項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
    II 前項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但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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