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一本

圖1 起訴狀一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起訴狀一本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行國民參與審判的刑事案件,依照「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起訴時,只須提出起訴書,不許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1]。這是對於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2]的特別規定,必須優先適用。因為除了一份起訴書之外,別無任何資料送交法院,便仿照日本法律用語,稱之為「起訴狀一本」。

註腳

  1.   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2.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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