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國民參與審判的刑事案件,依照「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起訴時,只須提出起訴書,不許將卷宗及證物ㄧ併送交法院。這是對於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的特別規定,必須優先適用。因為除了ㄧ份起訴書之外,別無任何資料送交法院,便仿照日本法律用語,稱之為「起訴狀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