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知法

又稱法官知法原則,指法院對於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有職責要尋求適當法律規範做為判決依據。即使法律上沒有相關規定,也應該透過社會習慣、法理(法律背後的精神)的探求做出判斷,不可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就拒絕審判[1]

註腳

  1.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為法院之職責,根據『法官知法』之原則,法院應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依職權尋求適當之法律規範,作為判斷之依據。而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謂法理,乃指法條中未揭示,而由法律根本精神演繹而得之法律一般原則,為事務本然或應然之理,以公平正義進行調和社會生活相對立的各種利益為任務;經由法理的補充功能得以適用包括制定法內之法律續造(如基於平等原則所作之類推適用)及制定法外之法律續造(如超越法律計畫外所創設之法律規範)。」相同見解,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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