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

圖1 鑑定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鑑定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鑑定人是受到法院(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或檢察官選任(刑事案件)[1],具有專業知識或經驗的人,任務是協助判斷個案中需要專業知識才能判斷的事實。因為法官跟檢察官雖然具有法律專業,但在法律程序當中,法官或檢察官也可能會遭遇到某些法律專業所不能解答的問題,需要鑑定人的協助。

例如,醫療案件中需要具備醫療知識的專業人員,鑑定涉及訴訟的醫療人員是否有醫療疏失。車禍案件中,需要由中央警察大學偵查與鑑識研究中心的專業人員鑑定煞車痕跡、車輛結構等因素,判斷車禍的責任歸屬。而工程案件中,也需要專業人士分析建築結構等等。這些法官或檢察官無法輕易了解或判斷的知識,就需要借助鑑定人的專業,才能夠有效地進行法律程序。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326條:「I.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II.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III.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刑事訴訟法第198條:「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行政訴訟法第176條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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