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李惠婷(認證法律人) 2023-04-1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消費借貸

消費借貸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又稱為消費物)借給另一方,並約定日後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1]。例如借錢、借白米,事後返還的不會是原來的那張鈔票、那一包白米,而是返還相同金額的錢、相同重量的白米。

此外,雖然生活中大部分的情況,借錢都要支付利息,但約定利息並非消費借貸的要件,當事人可自由約定要不要支付利息。只是若有約定的話,須留意年利率不可超過16%[2]

民法上的借貸還有另一種類型是使用借貸[3]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2022),《小聊一下#27︱欠債還錢,討債有理?合法追債有撇步!》。

註腳

  1.   民法第474條:「
    I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II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2.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3.   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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