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

圖1 借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借貸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借貸是一種「把物品出借、貸與他人」或「借用他人的物品」的契約[1],法律上將出借物品的一方稱為「貸與人」;借用的一方稱為「借用人」;借用的物品稱為「借用物」。

民法上依借用物的性質不同,將借貸分為使用借貸[2]消費借貸[3]兩種。主要差別在前者需返還原來的物品,例如跟朋友借車,用完後還給朋友的必須是原來的那一輛車;後者則是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例如跟朋友借500元,事後可以還給朋友5張100元鈔票,或是各種不同面額的零錢鈔票組合,只要總價值是500元即可。

註腳

  1.   劉春堂(2022),《民法債編各論(上)》,頁451。
  2.   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3.   民法第474條:「
    I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II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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