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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
刑事法
又稱「罪
刑法
定主義」,指行為的處罰,須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1]
,是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則之一。主要內涵包括
[2]
:
習慣法
禁止原則
習慣法不可
作為
處罰的依據。
類推適用
禁止原則
即使兩種行為具有相似性,也不能以類推適用的方式創設新的犯罪、擴張處罰的範圍。
罪刑
明確性原則
犯罪的
構成要件
和
法律效果
都必須明確,例如不可模糊的規定「做壞事,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構成
要件
不明確);「殺人者,處有期徒刑」(法律效果不明確)。
禁止
溯及既往
又稱「不溯及既往原則」、「事後法禁止原則」,指處罰
行為人
時,必須以行為時的法律為依據,不能依行為後才
修正
或增訂的新法來處罰(除非新法對行為人較有利)。
註腳
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頁40以下。
貢獻者:
李惠婷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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