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須在每年營業年度終結後6個月內至少召集一次股東常會[1],並且在20日前通知各股東[2]。
若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則要在30日前通知,但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1,000股的股東,可以在資訊觀測站公告,不用個別通知[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