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條款

帝王條款(Königsparagraph),是指極為重要的法律原則[1],通常在法院判決、學術文獻中會將之稱為帝王條款的,是民法中關於誠信原則的規定[2]。不過在實際存在的法律條文中,並未有任何一條明文叫做「帝王條款」的法律規定。

在一般報導或用法中,常見將交通法規中關於行人路權的規定稱為帝王條款[3],認為是保護行人路權的絕對規定[4],任何車輛駕駛均需禮讓行人,讓行人宛如帝王。但實則行人若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導致碰撞事故發生,也可能需要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5],故坊間對行人帝王條款的稱呼與解讀,是對相關法規與實務判決狀況的誤會。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問答,《民、刑、行政法之帝王條款》。

註腳

  1.   王澤鑑(1975),〈誠信原則僅適用於債之關係?〉,《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頁330。此處僅節錄部分說明:「在德國民法,誠信原則在體系上雖規定於債編(德民第二四二條),但無論判例及學說均認為德民第二四二條涵蘊一項法律基本原則,非僅得適用於民法,即公法即訴訟法均應受其規律,故學者特稱之為帝王條款(Königsparagraph),君臨法域。」
    而如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的規定,在文獻上也有認為此規定是公平交易法的帝王條款,參考劉孔中(1994),〈公平交易法第二四條之研究〉,《公平交易季刊》,第2卷第3期,頁28。
  2.   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3.   例如聯合報(2024),《帝王條款?台中行人闖紅燈被撞死 司機過失致死罪法辦》。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
    I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II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III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1號民事判決:「是甲◯◯穿越道路,未依行人穿越專用號誌指示而闖紅燈,致生本件車禍,其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自具有過失,堪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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