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李惠婷(認證法律人) 2023-05-0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性影像

依照刑法中的定義,只要影像或電磁紀錄含有下列各項內容之一,就屬於性影像[1],違法的拍攝、散布、公開等行為,可能會觸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性交[2]
包含口交、肛交,或是以性器官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其他物品進入他人的性器官、肛門。
性器官,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
例如臀部、肛門。
以身體或物品接觸第2點所述的隱私部位的行為,且這樣的行為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例如撫摸、親吻。
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例如在重要部位打馬賽克的影片,雖然沒有直接露出性器官,但還是可引起性慾。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8項:「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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