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監督人

圖1 重整監督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重整監督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法院做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裁定時,會視公司業務,選任具有專門知識與經營經驗的人或金融機構,擔任重整監督人[1],負責監督「重整人」執行職務[2]

重整監督人本身則受法院監督[3],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4]

註腳

  1.   公司法第289條第1項:「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裁定之日起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二、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前款申報期間屆滿後十日以內。
    三、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其期日應在第一款申報期間屆滿後三十日以內。」
  2.   公司法第290條第5項:「重整人執行職務應受重整監督人之監督,其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重整監督人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另行選派之。」
  3.   公司法第289條第2項:「前項重整監督人,應受法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
  4.   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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