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3條第一項[1],未滿7歲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依民法第15條[2],經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依照民法第75條[3]、第76條[4],無行為能力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其法律行為,無行為能力人自己做的法律行為無效,不能自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