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3條第1項[1],未滿7歲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依民法第15條[2],經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依照民法第75條[3]、第76條[4],無行為能力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替做出、接受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自己做的意思表示無效,不能自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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