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登記

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1]規定,要經營旅館業,除了先進行「公司/商業登記」,成為公司、獨資合夥事業以外,還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旅館業登記證」以及「旅館業專用標識」[2]

 

註腳

  1.   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2.   觀光局行政資訊系統(2018),《一般旅館》,旅館業登記證與專用標誌進一步的規範內容,見交通部訂定的旅館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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