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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登記
通用
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
[1]
規定,要經營
旅館業
,除了先進行「
公司
/商業登記」,成為公司、
獨資
或
合夥
事業以外,還要向主管機關「
申請
登記」,領取「旅館業登記證」以及「旅館業專用標識」
[2]
。
註腳
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
第1項:「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觀光局行政資訊系統(2018),《一般旅館》,旅館業登記證與專用標誌進一步的規範內容,見交通部訂定的
旅館業管理規則
。
貢獻者:
Yt
進階會員
李昕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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