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認[1],是指「於訴訟上承認他方所主張的事實[2]」的行為。
例如,A起訴主張B有向自己借款30萬元並請求B還錢,B如果於訴訟中以口頭或書狀方式承認有借錢這件事,B的行為就是自認。
一旦經過他方自認,主張這項事實的一方,就不用再負舉證責任,而且除非能證明所自認的事實確實不是真正或經對造同意,否則是不能反悔撤銷的[3],法院於判決時也會直接以這個事實作為裁判基礎[4],所以自認的法律效果相當強,在訴訟上應特別注意。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