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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

圖1 偽造||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偽造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指「憑空生出原本不應存在的東西」(可以想像成無中生有的意思)。例如:偽造貨幣[1]、偽造他人名字的印章[2]

實務[3]上對於偽造「文書」的情形,又再分成兩種類型,一是「有形偽造」,指無權製作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二是「無形偽造」,指有權製作的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
而「無形偽造」又可再細分成兩種類型,一個是「直接無形偽造」,由有權製作的人自己動手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另一個則是「間接無形偽造」,由行為人向有權製作的人做出虛偽的報告或陳述,使得有權製作的人因此製作出內容不實的文書。

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刑法中「偽造」與「變造」的區別?》。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95條:「
    I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562號刑事判決:「…彭○泉明知未徵得彭○強同意,竟於民國107年間,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偽造『俐○商行』字樣及『彭○強』字樣之印章各1顆…核被告彭○泉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罪。」
  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5號刑事判決:「偽造文書本有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之分,有形偽造,亦稱形式主義,係指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無形偽造,亦稱實質主義,係指有制作權人,以自己名義制作虛偽內容之文書,其情可分為兩種,一為直接無形偽造,即有制作權人故意自為記載虛偽內容之文書;一為間接無形偽造,即向有制作權人為虛偽之報告或陳述,使之據以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刑法偽造文書罪章內所云之偽造,大都屬有形偽造,即偽造必須冒用或捏造他人名義而制作文書,是如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制作文書,或自己本有制作之權,則縱有不實之記載,或其所作之內容虛偽,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例如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要難論以偽造文書罪。而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其犯罪主體限於公務員,係屬直接無形偽造;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公務員雖亦可為該罪之犯罪主體,然限於非為不實登載之公務員為限,該罪不實登載之公務員應係受矇蔽或受愚之犯罪客體,係屬間接無形偽造,應與刑法第213條公務員係犯罪主體為明確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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