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對於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的權利,包含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內、在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
此外,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控制國家使用個人資料的方式,當資料有記載錯誤時,人民也有權要求國家更正[1]。
大法官指出,資訊隱私權屬於基本人權,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2]。當國家要限制人民的資訊隱私權時,必須以法律明確規定,且手段要符合比例原則[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