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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李昕 ( 認證法律人)於 2018-10-24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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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
通用
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
[1]
規定,凡經金管會許可,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的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及其他金管會核准業務的公司。
註腳
[1]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以下簡稱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下列業務之公司。但僅經營第一款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者,不包括之: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二、收受儲值款項。三、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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