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育權,是指在別人的土地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而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1]。
在2010年修法增訂「農育權」以前,過去是以「永佃權」的方式讓沒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民可以設定永佃權來耕作、畜牧[2],但永佃權設定登記的數量非常少,又有土地所有和利用永久分開的缺點[3],所以就將永佃權改成農育權[4],以此來保障農業發展。
註腳